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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盤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Shanghai Pan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章 總則
******條 為加速培育和發展市區軟件和服務外包產業,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軟件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宿發〔2007〕14號)、《宿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宿政規發〔2010〕9號)和《市政府關于調整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結構的實施意見》(宿政規發〔2010〕1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級現代服務業(軟件和服務外包產業)引導資金(以下簡稱“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是指專項用于引導、扶持和鼓勵市區軟件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資金。2011年由市區財政統籌安排800萬元,以后年度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適當增減。
第三條 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商務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共同對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的使用、項目執行情況加強管理。
市商務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項目計劃,牽頭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提出分配方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按職能要求予以配合。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規范項目申報、審核與分配,嚴格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監管。 第二章 資金的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主要用于市區范圍內具有一定規模和發展潛力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具體包括:
(一)初具規模促進獎勵;
(二)市場開拓、人才培訓、資質認證、品牌獎勵以及主營業務收入突破獎勵等; (三)軟件和服務外包出口業務補助;
(四)榮獲市長質量獎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
第六條 申請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項目支持的企業和培訓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區范圍內注冊,通過認定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
(二)市區范圍內取得培訓資質,并經過認定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
(三)申報的企業和培訓機構,在軟件和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主要支持內容及標準:
(一)市場開拓
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參加市統一組織的國際招商推介會、專業展會及國內大規模洽談活動的,適當給予攤位費、國際航班費用補貼。
(二)人才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軟件和服務外包培訓的,根據學員培訓合格、并與本地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給予培訓機構1000元/人補貼。
(三)資質認證及企業認定
1.通過CMMI三級、四級、五級認證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認證補貼;通過CC-CMM一級、二級認證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30萬元認證補貼;通過PCMM、ISO20000、ISO27001/BS7799、SAS70等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個認證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對取得江蘇省雙軟認定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取得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的國際服務外包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3.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3個認證項目。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已享受省及省以上獎補資金的,不重復安排市級獎勵資金。
(四)主營業務收入
1.對主營業務收入上規模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進行獎勵。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2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60萬元獎勵。
2.鼓勵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發展離岸外包業務,按企業新增出口額給予獎勵,標準為當年度出口額比上年度每新增1美元獎勵人民幣0.15元。
(五)新設企業
對引進的國際100強、國內50強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落戶市區,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已取得一定效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企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達到50人(含50人)至100人的,分別給予30萬元和20萬元獎勵;企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達到100人(含100人)至200人的,分別給予50萬元和40萬元獎勵;企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達到200人(含200人)至300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和80萬元獎勵;企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達到300人及以上的,分別給予150萬元和120萬元獎勵。
(六)品牌建設
對取得中國馳名商標產品或名牌產品、江蘇省名牌產品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每個商標或品牌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七)通訊專線
對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通訊專線費用給予30%補貼,優惠期為三年,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萬元。同一企業已享受省及省以上補貼資金的,不重復安排市級資金獎勵。
(八)公共平臺
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參與軟件公共測試、研發支撐、人才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平臺建設,并納入宿遷軟件和服務外包服務平臺體系的,按其當年實際投入給予30%以內的補助。 (九)金融服務
銀行貸款貼息。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為企業建設、生產、經營業務發生的銀行貸款,按貸款當年發生利息(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60%給予補助,******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同一項目連續貼息不超過兩年。
(十)重點項目
對提升我市軟件和服務外包產業競爭能力的重點軟件產品和服務外包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特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50萬元。同一項目已享受省及省以上補貼資金的,市財政不再重復安排市級獎勵資金。
(十一)市長質量獎
首次獲得年度市長質量獎的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每家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三章 資金分配審核及撥付
第八條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于每年6月底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時間為:對上半年符合條件的項目,每年7月份集中申報;對下半年符合條件的項目,次年3月份集中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資料主要包括企業情況、項目情況、證明材料、相關文件、報表資料等。項目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
第十條 各區商務部門會同經信、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形成初審情況匯總表,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外包辦)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及時核實項目申報的真實性、效益性等,并按一定比例實地核查,擇優立項,形成初步核實意見后再集中聯合評審,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評審、鑒定,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并公示。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公示結果,下達資金分配方案,并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審核撥付。
第十三條 取得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財務規定核算,并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憑證和材料備查。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或項目單位對取得的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經批準的跨年度執行的項目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章 績效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報送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牽頭,聯合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對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或全面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市財政局負責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市審計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審計。
第十七條 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完善預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每年按軟件和服務外包資金規模提取5%的工作業務經費,統籌用于項目申報、項目評審、業務培訓、工作會議、考核評比、績效評價、工作獎勵等。業務經費由市商務局根據工作開展和績效評價情況,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挪用、騙取、滯留財政補助資金。對違規使用資金的,財政部門將停撥資金,并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并取消三年申報資格。對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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